鱼养殖疫情报告制度制度(养殖业疫情)

tkadmin 鱼情报告 2024-03-02 3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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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1、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鱼养殖疫情报告制度制度(养殖业疫情)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饲养场动物防疫四报告记录中的四报告指的是什么?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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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四)疫病监测情况:为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严防疫情的发生,按照年初安排对规模饲养场、散养户的家畜进行监测,各种疫病监测工作现正在进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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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我国现行法定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出现动物疫情,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立即报告类:指动物疫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报告,该类疫情包括高度致命性、极易传播的疫情。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及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以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本单位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上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制度。疫情上报要经主管领导批示。严格遵守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示,不得随意向社会、媒体、亲戚朋友等散播。

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是什么?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饲养、屠宰、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2)动物疫病诊断单位和个人;(3)从事与兽医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动物饲养、经营单位等。根据查询爱问知识人网信息显示,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为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动物饲养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